精选案例
李艳青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
一、【案情简介】
冯某系死者李某的妻子,冯某与李某于2014年X月X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X月X日,双方生育了长子李某1,2017年X月X日双方生育了二子李某2。李杰父亲李某某和母亲王某均在世。
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21日,李某受被告高某雇佣,为高某提供劳务,高某承诺李某日工资为150元,双方未签订雇佣合同。2021年5月21日,李某务工时,因高某工地的三轮车发生故障,李某下车修理时,三轮车后溜,导致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拒不认可李某受其雇佣,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案涉工程的发包方XX市XX镇XX村村委会,但村委会以工程己合法发包给了张某而拒绝向李某亲人冯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以自己只是名义的中标人,未实际管理和经营工地,该工程由呼某实际经营为由推诿,呼某又以张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中标人为由推脱。冯某家人在多方寻求帮助无果后,以冯某、李某1、李某2和李某父亲李某某和母亲王某为共同原告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我所律师代理了本案。
二、【庭前准备工作】
1、为全面了解本案案情,申请法院调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经阅卷,了解到:2021年5月21日李某的工友王英杰和刘青山的《询问笔录》,均能证明李某、王英杰、刘青山均受高某雇佣,高某是他们老板。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询问当事人和勘验现场后形成了《集体研究表》,查明李某持有C1D型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的肇事三轮车为高某所有,该车辆未投机动车交强险,案发时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停车时不能熄火。李某系被挤压在三轮车下无法施救,窒息死亡的客观事实。本案工程发包方为XX镇X村村民委员会,中标人为张某这一基本情况。
2、明确代理思路,预估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整理证据清单。
全面掌握案情后,确认了李某受被告高某雇佣,因高某提供的三轮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发生了本案事故,工程的发包方X村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存在选任过错后,确定了本案的焦点和难点为:
(1)如何证明李某受高某雇佣时发生的本起事故;
(2)李某自行到三轮车下修车,三轮车后溜导致其死亡,李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3)李某生活和居住在XX市XX村,无固定收入来源,应按啥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据;
(4)XX镇X村村委会作为工程发包方是否应赔偿原告;
为解决以上问题,承办律师及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检索相关法院案例,并结合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对本次事故的集体研究笔录和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全文位的案件准备,形成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如下:
1#、冯某与李某的结婚证、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1、李某2、李某和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共同证明:原告冯某系李某妻子,原告李某1与李某2系李杰与冯某的生子及李某某系李某父亲,王某系李某母亲的亲属身份,五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2#-1、X市公安局鉴(法病)字【2021】73号鉴定书;
2#-2、河南国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国信【2021】车技鉴字第GX468号检验鉴定意见书;
2#-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共同证明:高某工地使用的三轮车变速连动齿轮轴磨损严重,致使变速时离合连杆与换档拉杆间没有正常连动,从而导致该三轮车换挡时不能正常变速,致使三轮车发生溜车,李某被挤压在三轮车下,无法施救,窒息死亡情况。
3#-1、申请法庭出示XX市交警队对高某,刘青山和秦振华的询问笔录和集体研究记录。
3#-2、2021年5月23日,被告高某书写的《李某3-5月份工资天数》,证明李某受高某雇佣,和在雇佣时发生事故事实;
共同证明:高某系李某雇主及事发当时的现场具体情况。
4#-1、X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即X政【2010】46号文件
4#-2、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第1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共同证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本案中被告XX市XX镇X村村委会将天燃气入户土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呼某 和高某,村委会存在重大过错,村委会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交通费、停尸费票据;
证明:事发后,李某家人为救治李某支付的交通费和死亡后发生的部分费用。
【三】、庭审经过
2021年9月,XX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如下问题展开辩论:
1、高某是否为李某的雇主?
2、李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
3、X村村委会是否存在选任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4、呼某和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案应按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一)庭审中,各方的代理观点分别为:
1、被告1高某称:
(1)本案工程系X村委会发包给呼某,呼某安排、管理工地和安排工人上下班,高某只提供钻机设备,高某受雇于呼某,李某也受呼某雇佣,高某不是李某的雇主,不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系钻机司机,不具备驾驶技能,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村委会将案涉过程发包给张某,存在选任过错。
2、被告2张某观点为:
2020年12月4日-12月8日,XX市X镇X村村民委会发布招标公告,12月9日我到XX镇政府招标,我是中标人。因招标时招标文件只说标价,没说多少户,中标后安装天然气的户数太少,我就提出不干了。X村村委会同意呼某继续干该工程后,我就再没去过X村工地,也没管理过X村工地,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3呼某答辩:
张某中标后,让我独立施工,但X村村委会只对张某 ,不对我,工程款也是村委会支付张某后,张某再全额给我。我把工地地下顶管工作分包给高某,设备和人员均由高某负责, 我以20元/米标准支付高某工程款。死者李某由高某招用和支付报酬,李某的工作也由高某安排和管理,李某接受高某的工作指示,且事故车辆也是高某的,我没过错,我没在事故现场,我还没做业就发生了本次事故,我不应赔偿。
4、被告4X村村委会答辩:
我单位与原告亲人李某无任何关系,我单位经合法程序将工程发给给了张某,该工程不需相应资质,我单位无过错,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承办律师观点:
四被告均应向原告承担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X村村委会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工程发包方系被告X村村民委员会,其将天然气入户土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张某不具备燃气工程的施工资质,承接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接工程后未经村委会同意,又自行委托呼某组织施工,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
(3)被告呼某不具备燃气工程的施工资质,接受张某委托组织施工,又将其中的顶管工作承包给了高某,存在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高某系李某雇主,事实清楚。高某将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机动三轮车提供给李某等人使用,李某在使用该三轮车过程中因三轮车后溜导致其死亡,高某作为雇主,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
XX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高某因分包燃气工程施工雇佣李某为其提供劳务,高某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且高某将自己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有重大质量缺陷的车辆提供给雇员使用,因该车故障导致李某在修车过程中死亡,高某具有明显过错,其提供的车辆具有重大缺陷致发生故障是导致李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其应对李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X村委会违反相关要求,将相关燃气设施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呼某,具有选任过错。被告呼某不具有相应资质承包本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才能承包的燃气输配工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又将顶管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高某,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X村村委会和被告呼某的上述过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和潜在原因,均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李某在修车时麻痹大意,未尽到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未将车辆强制熄火,在修车过程中只让工友踩下离合踏板而未同时踩下制动踏板,采取的措施不当,对事故的事故具有相当的过错,应当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与造成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高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X村村委会、呼某应当分别承担各1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虽没有实际承包工程以及实际组织施工,但其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而参与案涉工程投标,中标后虽不愿履行合同但未明确彻底拒绝履行合同,反而帮助、放任被告呼某借其名义和中标手续实际承包了X村村委会发包的燃气工程,被告呼某和被告张某的行为,类似和相当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借用资质施工的行为,参照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呼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做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包括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护车费、抢救费等共计528420.55元;
二、被告XX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护车费、抢救费等共计113849.33元;
三、被告呼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护车费、抢救费等共计113849.33元;
四、被告张某对被告呼某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因李某事故发生后,各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如何划分,以及相关赔偿数额按啥标准计算,是困扰法庭的大问题。
承办律师为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公平解决本案,向法庭提供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了本案中XX镇X村村委会存在的选任过错,进而证明了被告张某和呼某的过错。为争取本案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承办律师当庭提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分类代码显示,李某的住所地河南省XX市XX村所属的区域属于主城区,所以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过多次与承办法庭沟通,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了各被告的过错,并按城镇标准计算了原告的相关赔偿数据,为当事人家庭争取到了756119.21元赔偿款的判决书,得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