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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陈某某通过诉讼诈骗惠隆公司巨款案

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合生、张林昌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17日,河南省林州惠隆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计和突然收到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送来的陈某某诉该公司借款一案的起诉书。陈某某诉称:1996年9月,惠隆公司委托安阳市建行职工袁某向他借款二十万元,期限三年,月息千分之二十。1996年9月22日下午,在安阳市铁西路军转站附近一饭店,陈某某通过袁某之手将二十万元现金交给杨计和,杨计和给他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现起诉惠隆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二、代理经过
  杨计和收到诉状后,大吃了一惊,感到是晴天霹雳。因为他根本不认识陈某某和袁某,也从未向他们借过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惠隆公司便委托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合生、张林昌作为代理人,参加该案诉讼。
  因为案情重大,所以任合生、张林昌二位律师也非常重视。二位律师通过询问被告、查阅案卷、进行调查,掌握了案情,发现了如下诸多疑点:1、原告在立案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过期的驾驶证复印件,自称是安阳市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住在安阳市铁西区任家庄,二位律师通过调查,安阳市运输总公司称无此人;二位律师到安阳市铁西区任家庄村委会、任家庄居委会调查,均称无此人。2、原告自称是通过安阳市建行职工袁某认识杨计和的,但安阳市建行证实无此人。3、原告声称,是于1996年9月22日在安阳市铁西路军转站附近一饭店将二十万元现金交给杨计和的,但是杨计和当天根本就不在安阳,而是在山东济南出差。杨计和提交了他在济南的住宿票和就餐票,二位律师又到他住宿的济南康南大酒店调查,查到了他1996年9月21日至23日在康南大酒店的住宿登记,康南大酒店也据此出具了证明。4、经过二位律师查阅案卷,发现原告在立案时,分文未缴纳诉讼费,仅在立案二十多天后补了一份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对于这样的经济纠纷,根本不属于减、免、缓交诉讼费的范围。二位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案件。
  就是这样一个存在诸多疑点的重大案件,安阳市铁西区法院仅凭借款合同和收据上的公章是惠隆公司真实的公章,不顾中间人无法查证和借款时杨计和不在安阳这两个关键证据,便判决惠隆公司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息。
一审判决后,惠隆公司按照判决书应当偿还陈某某借款本息四十五万余元,只得继续委托二位律师人秋代理人提起上诉。在二审时,二位律师提出要对借据和借款合同上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院经委托鉴定机关,被告知无法鉴定,惠隆公司只好撤诉。
  判决生效后,二位律师又代理惠隆公司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阳市检察院民行处在了解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后,敏锐地意识到此案可能涉及经济诈骗,因此非常重视此案,便指示铁西区检察院民行科长贾海德亲自带人审查此案。通过二位律师和铁西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交换意见,他们认为二位律师对本案提出的疑点很有道理,便围绕二位律师提出的疑点,首先展开外围调查,并了解了陈某某的家庭状况,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与陈某某正面按触。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陈某某的回答漏洞百出。办案人员又多次对其讲解法律,陈某某的心理发生根本动摇。2001年7月13日,陈某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主动向检察机关说明了案件的真相,使本案的幕后主使人荣某某浮出了水面。
  荣某某原是安阳市的一名法律工作者,1996年其作为惠隆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该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在他离开公司前,他偷出两张盖有公章和财务章的空白稿纸。1999年下半年,他与陈某某经过多次密谋,利用其偷来的盖有惠隆公司公章的空白稿纸,伪造了惠隆公司借陈某某二十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收款条,指使陈某某通过民事诉讼诈骗惠隆公司的巨额钱财。荣某某凭借其了解的法律知识,对陈某某说只要印章是真的,惠隆公司肯定败诉。并说这件事他不能出面,让陈某某出面当原告,事成之后,好处两人都有份。当检察机关传讯荣某某后,荣某某自恃了解法律,拒不交待。办案人员经过和他摆事实,讲道理,他感到大势已去,才供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查清事实后,于2001年8月27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铁西区人民法院再审。2001年12月28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该院(2000)铁经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将荣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移送到文峰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核实证据后,将二人移送起诉。2002月5月9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下达(2002)文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荣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此,荣某某、陈某某企图通过诉讼诈骗惠隆公司巨款一案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