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周某故意伤害收费站工作人员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河南省滑县农民周某到滑县县城办事。下午3时,搭乘同村村民周某某的斯太尔货车回家。当车行至滑县什牌收费站时,收费站工作人员穆某某让该车缴过路费10元,周某等人以该车是滑县车为由拒不缴纳。穆某某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张某将驾驶证交给了穆某某,并将汽车停靠在路边。
周某在乘车时,车上共有四个人,周某坐在前排的中间。但他却主动下车去向穆某某要驾驶证。周某在与穆某某抢夺驾驶证的过程中,二人在两车道之间的安全岛上扭打在一起。此时,在相邻的三车道上,一辆货车缴费后刚刚起步,周某明知在穆某某背后有这辆车,却用左手推了穆某某胸口一下,致使穆某某向后退了一步,一脚蹬空倒在三车道上,其右肘部在倒地时被摔成骨折,左上肢和左下肢被正在起步行驶的大货车轧断(后被截肢),惨剧在瞬间发生。
由于该案是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被人致伤,因此,立即引起了河南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视。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安阳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到滑县召开了现场会,协调处理此事,并根据初查情况,将周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会后,公安机关立即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对周某进行通缉。2006年6月20日,周某到滑县公安机关投案。滑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二、代理经过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穆某某委托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张林昌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张林昌律师代理穆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错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请求检察机关变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错误定性,但该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故意伤害罪,再结合本案案情,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6年7月22日,滑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林昌律师作为穆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到滑县法院复印了卷宗材料。张林昌律师通过仔细阅读卷宗材料,会见被害人、调查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滑县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有偏袒现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关于对周某的投案时间问题。
2006年6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周某到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城关派出所干警对他进行了五分钟的讯问。明知周某是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但不知为什么对他未采取任何措施,并在讯问笔录后写了是第三次。当天下午15时,周某再次来到城关派出所投案,由干警对他进行了六个小时的正式讯问。不知在这两次讯问之间的四个小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周某作为一名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会在一天中两次到派出所投案?公安干警为什么将对周某的第一次讯问写成第三次?公安干警这样做,到底是什么原因?
2、关于对穆某某的第二次询问问题。
2006年6月21日上午10时至11时30分,城关派出所干警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院急诊病房对穆某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在询问完毕后,将笔录对穆某某进行了宣读,穆某某听后认为和他说的相符,便在询问笔录上按了手印。
据穆某某向张林昌律师反映,2006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10分,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和派出所干警到卫辉市医院急诊室,让穆某某的妻子和其他护理人员全部出去,对他进行了第二次询问,他将事情经过又详细说了一遍,可是其中一干警不相信,并威胁他说,你没有说真话,如果你不说实话,我现在就回去把人放了。在做完笔录后,既没有让他看,也没有读给他听,就拿着他的手按了手印。张林昌律师认为公安干警这样做不符合办案程序。
张林昌律师发现上述疑点后,认为本案是由于受到权力的干扰,而使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张林昌律师只好将上述疑点向安阳市委有关领导进行了书面反映,立即引起了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慎重处理此案,安阳市委责令市公安局组成调查组,重新调查此案。
三、办案结果
经过公安机关的重新认真调查,查清了案情。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二十地万余元。
2006年6月16日,河南省滑县农民周某到滑县县城办事。下午3时,搭乘同村村民周某某的斯太尔货车回家。当车行至滑县什牌收费站时,收费站工作人员穆某某让该车缴过路费10元,周某等人以该车是滑县车为由拒不缴纳。穆某某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张某将驾驶证交给了穆某某,并将汽车停靠在路边。
周某在乘车时,车上共有四个人,周某坐在前排的中间。但他却主动下车去向穆某某要驾驶证。周某在与穆某某抢夺驾驶证的过程中,二人在两车道之间的安全岛上扭打在一起。此时,在相邻的三车道上,一辆货车缴费后刚刚起步,周某明知在穆某某背后有这辆车,却用左手推了穆某某胸口一下,致使穆某某向后退了一步,一脚蹬空倒在三车道上,其右肘部在倒地时被摔成骨折,左上肢和左下肢被正在起步行驶的大货车轧断(后被截肢),惨剧在瞬间发生。
由于该案是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被人致伤,因此,立即引起了河南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视。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安阳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到滑县召开了现场会,协调处理此事,并根据初查情况,将周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会后,公安机关立即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对周某进行通缉。2006年6月20日,周某到滑县公安机关投案。滑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二、代理经过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穆某某委托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张林昌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张林昌律师代理穆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错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请求检察机关变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错误定性,但该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故意伤害罪,再结合本案案情,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6年7月22日,滑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林昌律师作为穆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到滑县法院复印了卷宗材料。张林昌律师通过仔细阅读卷宗材料,会见被害人、调查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滑县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有偏袒现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关于对周某的投案时间问题。
2006年6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周某到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城关派出所干警对他进行了五分钟的讯问。明知周某是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但不知为什么对他未采取任何措施,并在讯问笔录后写了是第三次。当天下午15时,周某再次来到城关派出所投案,由干警对他进行了六个小时的正式讯问。不知在这两次讯问之间的四个小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周某作为一名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会在一天中两次到派出所投案?公安干警为什么将对周某的第一次讯问写成第三次?公安干警这样做,到底是什么原因?
2、关于对穆某某的第二次询问问题。
2006年6月21日上午10时至11时30分,城关派出所干警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院急诊病房对穆某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在询问完毕后,将笔录对穆某某进行了宣读,穆某某听后认为和他说的相符,便在询问笔录上按了手印。
据穆某某向张林昌律师反映,2006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10分,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和派出所干警到卫辉市医院急诊室,让穆某某的妻子和其他护理人员全部出去,对他进行了第二次询问,他将事情经过又详细说了一遍,可是其中一干警不相信,并威胁他说,你没有说真话,如果你不说实话,我现在就回去把人放了。在做完笔录后,既没有让他看,也没有读给他听,就拿着他的手按了手印。张林昌律师认为公安干警这样做不符合办案程序。
张林昌律师发现上述疑点后,认为本案是由于受到权力的干扰,而使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张林昌律师只好将上述疑点向安阳市委有关领导进行了书面反映,立即引起了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慎重处理此案,安阳市委责令市公安局组成调查组,重新调查此案。
三、办案结果
经过公安机关的重新认真调查,查清了案情。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二十地万余元。